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济宁 更新于:2025-04-0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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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实施临时管制的通告

    为确保2025济宁马拉松赛事活动周边区域空中安全,杜绝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部分区域进行临时空域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4月6日6:00至15:00,在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北至常青路、东至共青团路、南至洸河路、西至体育馆西路的矩形区域)及周边500米区域内、凤凰台植物公园及周边500米区域内、赛事活动沿途道路〔洸河路(东起供销路路口西侧)(左转)济水大道(右转)滨湖路折返(折返点)滨湖路(直行)滨河南路折返(折返点)滨河南路(右转)石佛路(左转)运河路(左转)圣贤路(左转)公主路(右转)太白湖路(右转)滨河南路(直行)滨湖路(右转)济水大道(右转)洸河路(直行)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南门(终点)〕及道路两侧500米区域内进行临时空域管制。

    二、本通告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临时空域管制期间,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确需在临时管制时段和管制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四、临时空域管制期间,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配合空域管制,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法违规飞行。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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